用谐音作店名 存在误导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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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友“难得糊涂”发帖称,8岁的儿子在一篇短作文中出现了4个错别字。孩子将依依不舍的“依”写成了“衣”,却认为并没写错,孩子说,自家附近的服装店的店名就是这么写的。同事家的小孩也是这样,把“一往情深”写成了“一网情深”,同事说他儿子是看到一家网吧的名字之后才这么写的。看着孩子犯这种低级错误,作为家长既生气又无奈!
4月10日,记者采访了几家用谐音成语做店名的店铺。“天刺良肌”文身师周浩说,他们的店名可给人一目了然的视觉效果,让人一看便知是文刺类店面。周浩说,“很多顾客进店后,都说店名起得好,有创意,让人记忆深刻。”
当记者问及此店名会不会影响到初学汉字的小学生时,周浩无奈地说:“如果说对小孩子产生误导,我不能完全否认。但我想说,我们的店是针对成人开设的,如果有孩子产生疑问,家长应该会给予正面的引导。”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纹心刻骨”“一网情深”等店铺。店家均表示,主要是为了广告效果。
除谐音成语广告招牌外,电视广告中出现的谐音字也很多,如:一种汽水的广告语“水果生汽了”,胃药广告语“胃,你好吗?”一则女性用品的广告语“女人‘月’当‘月’舒服”等等。
记者联系到了xinjiang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广告学教师郭小琴。郭小琴说,目前,成语谐音类广告、店名虽然还不是特别普遍,但也逐渐显现在大街小巷。“从广告学角度来讲,有些谐音广告比较有创意,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能够达到较好的广告效果。但是,也有一些不太文明的谐音广告、店名如‘非发走私’‘高级发院’等,就令人感到不太舒服。尤其是对中小学生,会造成一些误导。”
市民李济同认为,谐音广告确实对中小学生使用成语造成误导,他说,“反对滥用谐音字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外,《广告审查标准》中也有规定,不得发布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儿童广告。
广告招牌借成语的音,卖自己的意,此做法是否符合规范?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帕尔哈提说,招牌、广告语中使用谐音组成词,确实违反了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相关内容。
记者从市工商局广告处了解到,1998年**工商总局颁布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也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审查标准》中规定:广告中语言、文字的表述必须真实、规范、健康、文明、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
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店铺招牌名称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时都要经过审查,显示的招牌名称必须与登记注册的一致。但很多店铺为了吸引眼球,擅自改变,这种现象违反了规定,一旦发现就会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北京市人大代表张毅在2006年lianghui期间提出“尊重汉字、尊重母语”的建议。经过调查,张毅代表发现,从“博大晶深”到“大智若娱”,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都存在滥用汉字打广告的现象。
针对目前社会上各类广告中存在的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的现象,北京市工商行政和北京市政管理部门坦言,由于一些广告制作商片面追求商业利益,不规范广告用字仍然存在。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广告予以拆除。同时严格审批制度,对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或变造的谐音组成词的,如“百衣百顺”“与食俱进”“食全食美”等一律不予核准登记。
4月10日,记者采访了几家用谐音成语做店名的店铺。“天刺良肌”文身师周浩说,他们的店名可给人一目了然的视觉效果,让人一看便知是文刺类店面。周浩说,“很多顾客进店后,都说店名起得好,有创意,让人记忆深刻。”
当记者问及此店名会不会影响到初学汉字的小学生时,周浩无奈地说:“如果说对小孩子产生误导,我不能完全否认。但我想说,我们的店是针对成人开设的,如果有孩子产生疑问,家长应该会给予正面的引导。”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纹心刻骨”“一网情深”等店铺。店家均表示,主要是为了广告效果。
除谐音成语广告招牌外,电视广告中出现的谐音字也很多,如:一种汽水的广告语“水果生汽了”,胃药广告语“胃,你好吗?”一则女性用品的广告语“女人‘月’当‘月’舒服”等等。
记者联系到了xinjiang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广告学教师郭小琴。郭小琴说,目前,成语谐音类广告、店名虽然还不是特别普遍,但也逐渐显现在大街小巷。“从广告学角度来讲,有些谐音广告比较有创意,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能够达到较好的广告效果。但是,也有一些不太文明的谐音广告、店名如‘非发走私’‘高级发院’等,就令人感到不太舒服。尤其是对中小学生,会造成一些误导。”
市民李济同认为,谐音广告确实对中小学生使用成语造成误导,他说,“反对滥用谐音字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外,《广告审查标准》中也有规定,不得发布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儿童广告。
广告招牌借成语的音,卖自己的意,此做法是否符合规范?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帕尔哈提说,招牌、广告语中使用谐音组成词,确实违反了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相关内容。
记者从市工商局广告处了解到,1998年**工商总局颁布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也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审查标准》中规定:广告中语言、文字的表述必须真实、规范、健康、文明、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
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店铺招牌名称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时都要经过审查,显示的招牌名称必须与登记注册的一致。但很多店铺为了吸引眼球,擅自改变,这种现象违反了规定,一旦发现就会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北京市人大代表张毅在2006年lianghui期间提出“尊重汉字、尊重母语”的建议。经过调查,张毅代表发现,从“博大晶深”到“大智若娱”,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都存在滥用汉字打广告的现象。
针对目前社会上各类广告中存在的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的现象,北京市工商行政和北京市政管理部门坦言,由于一些广告制作商片面追求商业利益,不规范广告用字仍然存在。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广告予以拆除。同时严格审批制度,对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或变造的谐音组成词的,如“百衣百顺”“与食俱进”“食全食美”等一律不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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