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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公笃:《公笃相法》下篇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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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笃曰,年限者,厄年之限定也,俗谓大限之年,数学名之曰厄年,一为死亡刑伤之厄,一为破败疾病之灾,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其中有正厄傍厄应证厄,上篇已详论矣,此间所言者,即正受之厄年,应受之厄年两种也,其法亦从男子九数起推,女子八数起推,其定位而提前提后者,是为正受,其五行而加用者,是为傍受,其有余不足,乃天地之气候,如节令末至,气候先至,此提前之义也,如节令先至,气候末至,此提后之义也,故数学有超神接气之法,即正受应受之义也,兹特详注如下。

  陈公笃:《公笃相法》下篇卷十三是什么意思?

  一,男子九岁为第一厄,提前三岁,则六岁为应厄,提后三岁,则十二岁为应厄,此为正受之厄年也,其五行之五形加推,即水形加一岁,火形加二岁,金形加三岁,木形加四岁,土形加五岁,亦有据各形而反应之者,此为傍厄,而合其九数正厄之用,此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八岁为第二正厄,提前三岁,则十五岁为应厄,提后三岁,则二十一岁为应厄,是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数之傍厄,有顺应,有反应,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三,二十七成,为第三正厄,提前三岁,则二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三岁,则三十岁为应厄,此为五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数之傍厄,有顺应,有反应,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四,三十六岁,为第四正厄,男子以此厄为最重,即以九数,转七数之关键,冬至之阳,入夏至而化阴,乃气候交易之原理,人运亦同之,盖九数为先天之干阳,七数为后天之兑阴故也,提前三年,则三十三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三十九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数之傍厄,有顺加而应之,或反加而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五,四十二岁,为第五正厄,提前三年,则三十九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四十五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数之傍厄,有顺加而应之,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六,四十九岁,为第六正厄,提前三年,则四十六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五十二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数之傍厄,有顺加而应之,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七,五十八岁,为第七正厄,晚运以此厄为最凶,依然是九年一厄,即阳极生阴,阴尽复阳也,提前三年,则五十五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六十一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成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八,六十七成,为第八正厄,提前三年,则六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七十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九,七十六岁,为第九正厄,提前三年,则七十三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七十九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十五岁,为第十正厄,提前三年,则八十二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八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而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一,九十四岁,为第十一正厄,提前三年,则九十一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九十七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此皆应受之厄年也。

  十二,八岁为女子第一正厄,先天为震卦,后天为艮卦,女子之气,化偶从阳故也,提前二年,则六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十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三,十六岁为第二正厄,提前二年,则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四,二十四岁为第三正厄,提前二年,则二十二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二十六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五,三十二岁为第四正厄,提前二年,则三十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三十四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六,四十岁为第五正厄,提前二年,则三十八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四十二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女子以此厄为最重,是其八数转六数之关键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七,四十六岁为第六正厄,比为加六数之第一厄,盖天一地二,乃易经之原文,八数为双四也,四数为先天之兑阴,至此化阳,而用六数,六数者,后天之干阳也,提前二年,则四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四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顶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五十二岁为第七正厄,提前二年,则五十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五十四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九,六十岁为第八正厄,复还八数者,盖阳极而阴生,由后天之干六,复还先天之双四兑阴也,提前二年,则五十八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六十二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六十八岁为第九正厄,提前二年,则六十六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七十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卜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一,七十六岁,为第十正厄,提前二年,则七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七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二,八十四岁为第十一正厄,提前二年,则八十二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八十六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三,九十二岁为第十二正厄,提前二年,则九十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九十四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