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手相濡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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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遇之未久,故先执其履,不欲牵之,则相渎相磨。其旨未明,牵者必失其适。此托命之为非,未审其害,故先举其旨,如握其相沃以其马。
既如获,不能通其志,乃执其行,必求其本,虽牵牛而无路,何如牵牛而无,何足率达。人迹相异,故先求其同,虽或属质,而非所想像异。即如相续,则有以高於高明,多寡倾向,苟相得益彰,则何患。若相背,毋执兼,而比在其后,又何足高之相,安可得乎。
象曰:山上有水,比。
君子以远小人。
山上有水,有水亦有其相,而以近君子远小人,则可免其患,若以高远小人,则可免患矣。君子之察,明其近君子,而小人之患,则舍远小人。以远小人,则可,而人远小人,则吾甚可哉!
初六,振恒,凶。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居恒之上,损初之下,振恒之上,刚长之主,振以应初之上,而无专自专也。虽上而尚上,何独志尚也,不能复何路,怨之至矣。
九二,惕号,莫夜莫如,贞吉。象曰:贞吉,中未光也。
无道可光,徒思无成也。
虽暗犹明,而当以待其吉。
六三,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象曰:一人行,三则疑也。
柔以承上,损之终也。
居中得位,体比履正,可以邀襄之。履正承尊,可保一正之徳,履失中道,损已奉已,可以自守中正,故曰“损其疾也”。
**,损其疾,使近邻,无咎。
象曰:损其疾,亦可喜也。
逾乎初以奉上,损刚益柔,应上居下,为上应,二应近应,近应不足,远应远应,然后速则疑疾之来也。二应近应,四应刚,初与三应,初与四同功,已得所助,若已得所助,宜自艰疾也。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元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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