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市监市合处字【2015】1号当事人:公司名称: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写字楼33楼;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场地租赁;从事停车场经营管理业务;批发、零售:非专控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纺织品、五金交电、工艺品、花卉、办公用品及设备、家具、家用电器、皮革制品、箱包、通讯器材、照相器材、文具体育用品、机电设备、服装鞋帽、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塑制品、玩具、建筑装饰材料、珠宝金银饰品、化妆品、一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9年09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388499。2015年5月6日,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2013年10月份与消费者banli交房前,另行收取6000余元的瓷砖费用,若消费者未交纳该项费用则无法收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2015年5月6日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三名办案人员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0月开工建设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以南的“中海·国际社区”。2012年,“中海·国际社区”A2、A3地块商品房预售时,当事人为了扩大销售,以团购的形式向部分单位人员销售商品房。参加团购的购房者购买商品房享受低于市场价的团购价格。因同团购单位约定的团购价格均与当时市场价相差较大,当事人核算相关成本后认为以团购价格销售的商品房收入对公司利润影响太大,在与部分以团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第6项约定:厨房:地面水泥砂浆;顶面砼楼板打磨;墙面水泥砂浆。第7项约定:卫生间:地面防水涂料、水泥砂浆拉毛;顶面砼楼板打磨;墙面水泥砂浆,部分防水涂料。而第10项又约定:“…,若机构竣工验收需要厨卫间装修的,费用由买受人在交房前向出卖人另行支付。厨卫装修价格按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计算,买受人须补交的房款差价为80元/㎡。此费用的装修效果能通过机构验收。上述费用由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交纳,买受人没有按照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交纳的济南中海风水济南中海风水,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并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其中房款差价是以团购价格的高低确定60元/㎡、70元/㎡、80元/㎡、90元/㎡四种类型,其他内容固定不变。当事人所售商品房中部分以团购价格签订的合同中含有上述第10项格式条款,单独购买及精装房的买卖合同中不包含上述第10项格式条款。厨卫间装修项目及设施包括厨卫间地砖、墙面砖、洗漱面盆以及马桶。当事人与购房者就涉案厨卫间装修项目及设施未再单独签订装修合同。2012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当事人陆续向购房人banli《中海·国际社区》A2、A3地块商品房交房手续,按照合同格式条款规定向购房者收取厨卫间装修费用,且向购房者开具项目为“瓷砖费”的收据。购房者未交纳上述费用,则无法banli收房。经我局委托造价咨询,当事人涉案商品房共计3104套,涉案商品房厨卫间装修所用材料及施工费用总和为:22963464.52元。经我局委托专项审计,截止案发,当事人向购房者收取涉案厨卫间装修瓷砖费共计24719779.70元,缴纳上述装修收入相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396667.56元。当事人涉案厨卫间装修事项涉及利润总额为359647.62元。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3份;4.被委托人证明身份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