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过名字的大明星

三堂网 > | 发布时间:2023-06-28T07:16:25 更新时间:2024-11-16T01:49:18

【原本就是中国人,出名了就改国籍,如今成假老外的6大明星,他们是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交流也越来越频繁。大至各个国家的领导人之间的交流对话,小到影视圈、娱乐圈的各位大导演、知名演员之间的创作与演技的交流学习。

当然,任何事情都是双面的,有利即有弊,只存在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之别。本来各个国家的明星、演员之间互相交流演技创作是好事情,好现象。可是就有那么些“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娱乐圈明星们,他们在国内赚足了钱之后,就在国外选一个好去处,改了国籍,当“外国人”去了!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在国内的娱乐圈更是数不胜数。

蒋大为

作为老一辈的艺人,他以一首《牡丹之歌》成功被人熟知,又以一首《敢问路在何方》在国内家喻户晓。借着《西游记》火爆的收视率,蒋大为也迅速走红!

为什么说他备受争议呢?因为他不但改了国籍,而且还曾在公众面前批评,甚至是看不起农村歌手朱之文。

之前网上很火的一段视频中,就有蒋大为的原话,他一本正经的坐在那里,言辞凿凿,一口一个“农民”,态度极其傲慢。在他口中,农民歌手朱之文,只会唱别人的歌,没有自己的创作,一个好嗓子,不值一文,根本不值得一提。

他的原话是:

那么请问,作为艺术家的蒋大为先生,又有什么拿得出手的作品呢?《牡丹之歌》《敢问路在何方》得创作者是你吗?作为一名加拿大国籍的外国人,有什么资格评论我们国家的农村歌手呢。

赵立新

赵立新主演了《远大前程》、《中国合伙人2》等爆款,不过才刚刚成名的他,却因为在网络上一些言论,而“自毁前程”,不仅如此,大家还弄明白了一件事情,那就是赵立新虽然也一直在国内捞金,但实际上,他早就自愿放弃了“中国身份”,现在是个瑞典籍华人。

李连杰

李连杰被称作“功夫皇帝”,他出生于北京,早年在香港拍戏,其热血风格的电影,在老百姓中的口碑一直很好。

而李连杰这一生,有过三重身份。第一重是中国人,第二重是美国人,第三重是新加坡人。而李连杰的改国籍行为,也一直受到了人们的吐槽,但无论如何,他也是一位优秀的好演员。

张铁林

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但张铁林的国籍却是英国,张铁林是《铁齿铜牙纪晓岚》的乾隆皇帝,当初和张国立、王刚三人可是红遍全国的人物,一年的收入也是1600万元加,只是最近几年张铁林没有当初的人气了,收入也没有现在的明星那样高。

刘亦菲

刘亦菲,集美貌、清纯,高挑的身材,鹅蛋型的脸庞于一身,拥有“神仙姐姐”称号,在影视圈塑造了不少经典角色:《金粉世家》中的白秀珠,《天龙八部》中的王语嫣,《仙剑奇侠传》中的赵灵儿等等,可谓风生水起。她出生在湖北武汉,在其年幼时跟随母亲一起去美国定居,加入了美国国籍。不过刘亦菲在中国发展得真是不错,成为一代宅男的梦中情人。

斯琴高娃

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但她是瑞士的国籍,当初的《康熙王朝》让大家还记忆尤深,也是娱乐圈的老戏骨了。而且斯琴高娃拍一集电视剧的片酬可是20万,普通人要挣多久才挣得了。

当然还有其他明星,比如:唱《童话》的光良,马来西亚国籍;陈冠希,加拿大国籍;梁静茹,马来西亚国籍;林俊杰,新加坡国籍等等。

【各大明星的名字,放过这些奥运明星的名字吧】

--------------第045期--------------

苏炳添、孙颖莎、汪顺、马龙……东京奥运会落幕已有时日,然而这些耳熟能详的奥运明星的名字却早就被人“盯”上了。

21网调实验室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发现,截至8月15日,东京奥运会中国代表队50位金牌获得者(含集体项目)中,已有20人的名字(包括同名情况)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且注册时间基本在东京奥运会举办之前。

这,合法吗,真有顾客买账吗?为此,21网调实验室展开调查。

“苏炳添”差点成健身器材品牌“汪顺”来灭火?

从商标类型看,这些与奥运明星名字相同的商标,多运用于广告销售类。

夺冠后名字最抢手的要数游泳男子200米个人混合泳金牌得主汪顺。21网调君一共检索到53条“汪顺”商标申请记录,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的42次申请时间基本都是8月5日,距离汪顺夺冠不到一周。申请人为浙江兴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齐红宾,类型几乎涵盖了所有大类。

图/中国商标网

有趣的是,游泳是水上运动,或许是因为水能克火,其中一件“汪顺”为第09大类商标,而第09大类里包含了灭火器械。

还有商标申请者则试图让运动员姓名商标和他所在的体育项目产生“化学反应”。射击项目的金牌得主庞伟,他的名字被北京梓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申请了18次,其中包括“庞伟射击训练营”。

21网调君注意到,该公司微信公众号里介绍“庞伟射击训练营”是其核心培训项目,还称庞伟参与了课程设计。不过查询企业工商信息,21网调君并未发现庞伟在该公司的任职情况。

此外,国乒新一代“小魔王”孙颖莎的姓名也遭到多次抢注。注册成功的2件商标,分别可以用于“腰带;帽;围巾;婚纱;鞋;服装;袜;手套;鞋;婴儿全套衣”“啤酒;植物饮料;水;奶茶;果汁;汽水”。换言之,趁着如今这股奶茶热,“孙颖莎牌奶茶”或将横空出世?

奥运冠军以外,早有人先下手为强,申请注册“苏炳添”商标。不过,在21网调君检索到的4件“苏炳添”商标申请中,有3件已被驳回,类别涵盖健身器材、广告销售。尚未被驳回的“苏炳添”商标注册于2012年,申请人叫杨显锦,商标类别为“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鞋;帽;袜;手套;围巾;腰带;婚纱”。也就是说,理论上你的婚纱可以是“苏炳添牌”的。

图/中国商标网

那么,是否有人把奥运会三个字注册为商标呢?

当然有,不过是国际奥委会本尊。商标信息查询系统页面显示,目前有76件“奥运会”商标,申请人均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仅5%左右受访者对“明星商标”买账

“明星商标”对顾客的吸引力究竟有多大?

21网调实验室发起的调查显示,品牌和明星重名可能还会起到反效果。

当被问及是否更愿意购买和明星同名的品牌时,约32%的受访者展露出高冷的一面,表示自己“反而会刻意避开”,仅5%左右的受访者声称愿意“为爱豆(偶像)打call”,而多数人还是选择看产品本身。

对此,互联网分析师丁道师表示,目前样本容量不够,但即使只有约5%的人体现出购买意愿,这个比例也能说明“明星商标”的商业价值。

“做产品不是看多少人不买,而是看多少人愿意买,服务好特定比例的人群就够了,5%的人流露出购买意愿其实足够了。”他表示,这符合当下移动互联网行业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分众”,一个产品只需要满足一小部分用户,那就可以获得商业回报,这在实践中已经无数次得到证明。

不过,也有声音指出,这种急功近利获取利益的方式站不住脚,不如踏实经营自己的品牌,获取自己的竞争优势。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王佳指出,由于公众人物的姓名具有很强的社会知晓度,可以帮助商家省去大量的推广费用,因此一些商家想要借助名人热度开拓市场、降低宣传成本,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自己的商品上。

“但恶意抢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给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恶劣影响。”王佳表示[1]。

对于“明星效应”是否能让商标溢价,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志兴认为,这要打个问号。

在他看来,商标的价值源于商业使用,任何一种商业标记未经使用都不可能催生出商业价值。消费者在脑海中形成该商标与其所对应的商家之间的联系,进而产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和忠诚度,而只有当消费者具备了认知度,商标中才可能蕴含着商业价值[2]。

解剖“明星商标”的法律风险

为此,21网调君采访了两位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大致如下:

虽有侵犯姓名权嫌疑,但大概率能抢注成功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永:不好一概而论,因为《商标法》对人名并没有特别的保护,所以抢注体育明星商标是有较大概率会成功,现实中,就有不少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注册成商标且在使用,所以很多明星会打“预防针”,自己抢先申请姓名商标防止被抢注。不过,也有明星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被宣布无效,或是在注册成功后被体育明星提起异议或起诉,最终被撤销、宣布无效。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商标申请要符合两个原则,即“先申请”原则和“先使用”原则。这类商标即便符合“先申请原则”,也往往不符合“先使用原则”,侵犯了姓名权。因为明星的名字早就已经在使用了,所以只要明星本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会被宣告无效。

明星需要主动提出异议

郭刚:改成明星名字再申请,尽管不侵犯姓名权,但依然违背了“先使用”原则,在这类商标中“先使用”不看谁先在产品上使用,而看谁先拥有这个名字,由于明星苏炳添叫这个名字更早,就算改名再注册也会被提出异议。

21网调君:其他叫“苏炳添”“孙颖莎”的人能否提出异议?如果没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否主动驳回?

郭刚:姓名权是平等的,其他苏炳添、孙颖莎当然可以提出异议。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就像工商局工商登记一样,只是形式审查,对于这类商标,商标局除了看“先申请”“先使用”原则,还看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如果权利人不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会主动驳回。

“占坑”三年没使用,可被撤销

21网调君:2012年注册的“苏炳添”商标已超过8年,明星在这时还能申请商标无效吗?

刘建永:很多抢注的商标往往都是为了占坑,沦为闲置资源,但实际上商标注册成功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使用此类商标,存在法律风险

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不存在恶意的销售者,如果确实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且也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刚:这并不意味着销售者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只是在能够证明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很难证明自己不知情,所以往往销售、代工这类傍明星姓名的产品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佳.(2021).社会公众人物姓名的商业价值及商标抢注问题研究.

[2]陈志兴.(2013).商标的价值源于商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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