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取名原则
【新品牌起名要注意哪些方面?怎样起才能起个好名字】
一、给新品牌新产品命名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是真正意义上的智慧凝结、创意优劣的分水岭。这是因为有太多太多的著名品牌由此诞生,更是因其神奇般地带动了一个新品类的茁状成长。比如商务通、康师傅、背背佳等等品牌便是如此。知名度低的产品尽量(不一定)不要去给副品牌命名,主要任务是在终端卖产品,集中精力传播主品牌的知名度并贴身跟进领导品牌,以免浪费资源,增加传播的负担,另择适当的时机见机行事。目前,我在此主要阐述的则是如何给一个已成形、已具规模的品牌新推出一个新产品,即将上市推广的情况下如何结何市场、结何产品本身、结何目标消费者利益需求,不违背主品牌个性和形象,不违背品类特征的前提下去命名的。或者说就主品牌,就新产品如何去创造一个概念性副品牌。其本质是对产品线的补充、延长和扩展,增加了品牌和产品线的长度和宽度的形象,从而在分享主品牌资源的同时,节约资源,集约经营,拉动需求,创造市场契机。但也并不排除给新产品、新品牌命名时做参考。优秀的撰文能力是一种手艺、一门技术。尽管如此,但广告公司创作部的撰文还是有三怕:一怕给新产品命名,二怕写标题,三怕写广告语。当接到一个给新产品命名的Brief时,脑袋大了好几个圈是常有的事,眼前看到一大堆技术性很强的技术术语,恍惚中大千世界人来人往,名称横飞,概念颠倒,面对这一切,怎样将产品的技术演绎、归纳、提炼成产品语言、市场语言、目标消费者利益语言,费尽浑身解数,利用文字去娱乐消费者,的确颇费功夫,咬文嚼字,惜墨如金如此等等的看家本领,一一上阵,还得要有大海捞针的功夫。好在俗话讲“真金不怕火炼,好文案不怕考验。”技术语言→产品语言→市场语言→消费者语言对产品技术资料的层层梳理,抽丝剥茧从而创造性发现独特的产品USP甚至UEP(情感卖点),是给新产品命名的良好基础。这是跟当下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和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环境分不开的,因为几千年来,作为具有“智慧语言”之美誉的汉语/汉字,天生就具备传播的潜力,你可能说不全“四书五经、二十五史”、“五讲四美三热爱”“四大名著”这些符号化概念的具体内容,但你一定熟悉它,听说过这类信息,一定知道确有其事,偶尔还举例证明给别人看,因此说中国是一个语言传播的国度。由此,想必这也是给新产品命名的一个大环境之下的一家之言吧。(希望不会扯得很远)。况且更重要的是使信息传播简洁化、符号化、信息化、通俗化、形象化。二、根据品牌专家观察,一般来说,品牌命名要遵循以下五个命名标准:1.记忆性原则(Memorability),即给品牌取的英文名称应该容易记忆,只有这样,企业的品牌才能够发挥作用,促使消费者重复购买。而品牌命名简单化是最有效果的一种方式。因为简单化的品牌命名容易被拼写和发音。简单的命名有利于消费者提高对品牌的认知能力,当今一些国际品牌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如Nike、Intel等。2.意义性原则(Meaningfulness),指英文名称要有意义,直接或间接传递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如关于它的特点、性能以及使用它的效用。一个品牌名称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是熟悉的,有意义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加强消费者对品牌的记忆和印象,能够在品牌和产品、企业之间能够建立联系。如肯德基,贝尔等。3.嫁接性原则(Transferability)。即英文品牌能够扩展到其他产品品种上,能够扩展到不同的国家或市场。考虑到企业品牌的终极目标是全球化,为此就需要考虑到不同文化,不同语言的习惯,不能够触犯某些文化、语言的禁忌。4.适应性原则(Adaptability)。即品牌命名时要考虑到品牌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具有适应性,主要是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这点主要是针对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会出现某些名称向专有各词转变,所以名牌在命名的时候就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5.可保护性原则(Protectability),品牌名称应该可保护,不但在本国、国外的法律上能够得到保护,即能够在全球进行注册,从而得到注册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在市场竞争意义上得到保护。后者主要是考虑到品牌十分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从而失去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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