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章程书法

三堂网 > | 发布时间:2023-07-14T16:49:08 更新时间:2025-01-15T20:52:55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由辽宁省书法家及书法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辽宁书法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广泛团结辽宁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在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本会的专业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继承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多样化。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组织评奖活动,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工作,大力繁荣书法创作。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会员的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各市书法家协会和省直书法团体或组织及驻辽部队等均为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书法艺术的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书法工作者,拥护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会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有维护本会权益、缴纳会费,为公益事业做贡献的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和国家宪法,对因有违章、违法行为和违犯法律、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会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表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确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提出,报省文联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列文联机关编制,由省文联党组负责管理。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等方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职责是在省文联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会的人选,以各团体会员组织为前提,如理事本人因工作变动或特殊问题不再担任理事时,其所在单位可推荐他人替补,报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在特殊情况下,可推举少数理事和主席团成员,交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其它合法收入。本会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辽宁省书法家协会。

协会会址设在沈阳市。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0年12月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宁山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辽宁省委宣传部李刚副部长,辽宁省文联党组李春晓书记,辽宁省文联副主席伊忱、崔凯、洪兆惠、高桦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省书协第四届主席团聂成文主席主持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辽宁省文联副主席伊忱代表文联讲话,辽宁省委李刚副部长代表宣传部讲话。大会向与会代表宣读辽宁省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由省书协副主席兼秘书长胡崇炜向大会宣读题为:“以扬传统,勇于创新,团结奋斗,为实现辽宁书法事业大繁荣大发展而努力奋斗”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大会并做了修改章程的说明,并举手通过了新一届理事名单,大会选举甘海民为总监票人,陈征、秦玉滨等为监票人,最后全体理事实到会理事96人,投票产生了辽宁省新一届主席及副主席及理事会名单。

辽宁书法“兰亭奖”评奖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辽宁书法兰亭奖是经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批,报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备案,由辽宁省文联、辽宁省书法家协会设立并主办的全省性书法艺术最高专业奖项。

第二条设立辽宁书法兰亭奖的宗旨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推出精品,推出优秀的书法人才,繁荣和推进辽宁的书法事业,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创造辽宁书法事业的新辉煌。

第三条设立兰亭奖的原则:坚持艺术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艺术面前人人平等。本着对文艺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严肃、严谨地开展评奖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评审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成立辽宁书法兰亭奖组织工作委员会。辽宁书法兰亭奖组委会为辽宁书法兰亭奖的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为辽宁省文联有关领导、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

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委员15人。

第五条组委会的任务:组织和领导辽宁书法兰亭奖评选章程的实施。

第六条成立辽宁书法兰亭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及有关人员构成,报经辽宁省文联批准。

第七条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委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省文联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再聘用;相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兰亭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委员11人。

第三章参评条件

第九条凡在我省居住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书法作者均可参评。

第十条参评作品的创作时间为上届评奖后至本届评奖前所创作的作品。

第四章评奖、颁奖

第十一条辽宁书法兰亭奖每届获奖人数为12人(书法、篆刻创作),分为金奖、银奖两个等次,其中金奖数为获奖总数的30%,其余为银奖。

辽宁书法兰亭奖用于奖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优秀书法作品。设行草奖5个,用于奖励在行草创作方面具有坚实传统功力和创造精神的作者;设篆隶楷奖5个,用于奖励在篆隶楷书创作方面基础扎实,具有鲜明个性的作者;设篆刻奖2个,用于奖励篆刻方面水平突出个性明显的作者。行草书、篆隶楷书、篆刻奖统一参评、公布、颁奖。

如申报作品总数的40%未达到18个,获奖数则按申报作品实际数量的40%。评奖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有缺额。评委会不得擅自增加评奖数额,必须由省文联或组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兰亭奖的评奖要坚持“双百”方针,坚持艺术风格的“多样化”,准确把握艺术规律,提倡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

第十三条在获奖作品产生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并参照作者以往艺术成就及综合修养,提倡书写水平与文化修养并举。

第十四条评审方法。

1、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评审结果必须反映评委的集体意志。力求做到规范、准确、公平、法制。

2、各奖项参评作品均通过基层单位推荐,每个基层单位(团体会员)可推荐3件作品。评委对参评作品逐一进行审查表决,选出获奖候选作品。确定获奖候选作品后,再进行记名投票评选出辽宁书法兰亭奖创作奖作品。

3、评委不参加评奖。

第十五条辽宁书法兰亭奖每三年一届,自二OO四年第一届算起。

第十六条为了增强评奖的透明度,评奖结果评出后将与评委评语、评委身份和评奖程序以信函的方式一并发至参评单位进行公示,并在《辽宁文艺界》和东北新闻网公示一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当届评奖,根据实际情况另定细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辽宁省文联、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辽宁省书法家协会。

第二十条辽宁省书法兰亭奖资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渠道:

1、省委、省政府的专项拨款。

2、社会赞助。

3、协会自筹。

所筹集资金只能用于评奖,不得以此赢利。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地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邮编: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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