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属物什么物品
教育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在消费方面具有较大程度外部性的一类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
①消费中的争夺性,即一个人对某物品的消费可能会减少其它人对该物品的消费(质量和数量);
②消费中具有排斥性,即只有那些按价付款的人才能享受该物品。准公共物品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如大多数城市公用设施、公共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等等。
扩展资料: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区别
从消费和使用上的角度看:竞争性,是消费中的竞争性指一种产品或服务被一个人消费从而减少了其他人消费的特性。如果某人已经使用了某个商品(如某一火车座位),其他人就不能再同时使用该商品,则这种商品就具有消费中的竞争性。
从成本角度看:竞争性是指让更多人消费会产生边际成本,某人已经消费的给定数量的某种物品不能同时被其他人消费。通俗说即,我要这个物品,别人就不能要这个物品。
非竞争性又被称为“非对抗性”、“非争夺性”或“非相克性”,是指在消费过程中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受益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言之,在某种产品的数量给定的条件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通俗说即,数量确定前提下,我可以要这个物品,别人也可以要这个物品。
从受益的角度看: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具有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某个消费者在购买并得到一种商品的消费权之后,就可以把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获得该商品的利益之外,私人产品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通俗说即,我的物品只能我由我处置,由我获益。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通俗说即,我用的物品别人也能用,我能获益,别人也可以获益。
其次,通过上述概念理解,我们可以清晰分辨出,私人物品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一定同时存在。如果某个物品,只存在一个有一个特征时,可称其为准公共物品,即混合品。
准公共产品亦称为“混合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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