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男女》
【如何做到真正意义的婚姻自由?】
现代社会,提倡婚姻自主,是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将关系固定下来,婚姻双方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因为受中国传统的封建思想的影响,现实中,还存在着男尊女卑、包办婚姻等等陋习,一些人还受着传统思想的制约,无法做到婚姻自由。那么如何做到真正意义的婚姻自由呢?
首先,未婚男女,到了适婚的年龄,选择对象的时候,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的,要以人品和情感作为主要选择标准,才能有婚姻自由。不要以金钱、权利、地位作为选择对象的条件。以金钱、权利、地位等条件换来的婚姻,不是真正意义的自由婚姻,它往往让婚姻天平倾斜,婚姻双方最终无法得到幸福,更多的是劳燕分飞。
其次,真正的婚姻自主,是双方都同意,不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更没有第三方的干涉。如果父母包办婚姻,而儿女们不同意,那么就是不自由的婚姻。新社会的婚姻男女,都要冲破那些陈旧的约束,做自由飞翔的鸟儿。做到了婚姻自由,才有幸福可言。
再次,在婚姻中,无论男女,经济独立是婚姻自由的必要条件。无论男女,只要肯干,都能施展自己的才华和抱负,都能养活自己。其实,被看作弱者的女性,在工作中往往还能独当一面,是工作中的能手。甚至,有的女性还有胜过男性的辉煌事业。
如果女人做花瓶,或者男人吃软饭,那么在婚姻家庭中,必定会受到对方的控制,从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还有,在婚姻中,男女只有做到思想上的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比如,传统的家庭中的男权思想,就是毒害女性的利器,让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如果女性将男性作为奴隶使唤,致使男性没有思想上的自由,那么这样的婚姻,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思想上的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核心部分。有了思想上的自由,才会有外的自由,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国家取消婚姻登记制度会怎么样】
男女同居确不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该案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想领结婚证如何推脱
如果不想领结婚证,那婚姻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我国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侧重对合法登记婚姻的保护。而且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能会陷入结不了婚也离不了婚的尴尬局面。
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的房产怎样分配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关系。我国现行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也直接依照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在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时才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三、解除同居关系是离婚吗
解除同居关系不是离婚。
离婚是指在婚姻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前提是双方已经有婚姻关系了。
解除同居关系要区分来两种情况,如果双方均无配偶,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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