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的读音

三堂网 > | 发布时间:2023-08-03T08:37:35 更新时间:2024-11-15T21:37:57

【法'的读音】

法fǎ

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1、同基本义[act;lawpassedbylegislativebody;penallaw;law]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说文》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吕刑》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失期,法当斩。——《史记·陈涉世家》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吕氏春秋·察今》

2、法令;规章;制度[rulesandregulations]

汉法令非行也。——汉·贾谊《治安策》

3、标准;模式[norm;standard;model]

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宋·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

4、方法;办法[method]

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孙子·九变》

其法,用胶泥刻字。——宋·沈括《梦溪笔谈·活板》

古法采草药多用二月八月。——《梦溪笔谈·采草药》

5、尊称佛家的事物[Buddhist]

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清·全祖望《梅花岭记》

又如:法施(以佛法度人);法嗣(佛教称继承衣钵的弟子为法嗣。后亦泛指继承人);法界(佛教指整个现象界);法华(佛经名。《妙法莲华经》的简称。佛教主要经典之一)

6、法拉,电容的MKS制实用单位,等于电容器极板上充以1库仑电量后两板间的电压为1伏特时的电容[farad]

7、效法[followtheexampleof]

则文王不足法与?——《孟子·公孙丑上》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

法其所以为法。——《吕氏春秋·察今》

垂诸文而为后世法。——唐·韩愈《答李翊书》

8、依法处治[punishaccordingtolaw]

[商鞅]将法太子。——《史记·商君列传》

常用词组:

法案

fǎ’àn

[bill;draftofalaw]提请立法机关审查通过颁布的法律草案;一种建议性的或规划性的法律

一个新法案已提交国会

法办

fǎbàn

[dealwithaccordingtolaw;bringtojustice]依法惩办

逮捕法办

法宝

fǎbǎo

[amagicweapon]产生非凡的效果或奇迹般效果的某种东西。

佛教用语,指佛说的法,又指和尚用的衣钵、锡杖等

道教神话中说的能制伏或杀伤妖魔的宝物

比喻用起来特别有效的工具、方法或经验

法币

fǎbì

[papercurrencyissuedbytheKMTgovernmentfrom1935onwards]1935年以后,国民党政府发行的纸币,1948年为金圆券所代替

法场

fǎchǎng

[executionground]旧时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

法出多门

fǎchūduōmén

[lawscamefrommultipleexecutive]指各部门各自为政,自立法制,使法令不能统一,无从执行

法典

fǎdiǎn

[code;statutebook]法令典章。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

拿破仑法典

法定

fǎdìng

[legal;statutory]∶法律明文规定可行或不可行之事

法定所有者

[rightful]∶有权持有的;根据正当要求而拥有的

法定的股份

法度

fǎdù

[law]∶法律制度

[moralstandard]∶规矩,行为的准则

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宋·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

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汉·贾谊《过秦论》

法官

fǎguān

[judge]∶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政府官员;尤指法院中的负责法官,通常在任命中这样命名

[justice]∶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决争端并执法的人

法规

fǎguī

[lawandregulations;ordinance]泛称法律、条例规章等

法纪

fǎjì

[lawanddiscipline]法律和纪律

目无法纪

法家

Fǎjiā

[Legalists]

先秦的一个思想流派,以申不害、商鞅、韩非为代表,主张法制,反对礼治

有法度的世臣

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孟子·告子下》

法警

fǎjǐng

[bailiff]司法警察。法院中担任逮捕或押送犯人、传唤当事人、证人和维持法庭秩序等职务的人员

法拉

fǎlā

[farad]电容的mks实用单位,等于电容器极板上充以1库仑电量后两板间的电压为1伏特的电容,这一单位在美国被取作标准

法拉第

Fǎlādì

[MichaelFaraday](1791—1867)英国物理学家和化学家,根据实验与研究发现电磁感应现象,确定电磁感应的基本定律,奠定了现代电工学的基础,接着又发现了电解定律,提出电荷不连续性的理论。在化学方面研究了氯、气体扩散和某些气体的液化

法兰

fǎlán

[flange]同“凸缘”

法郎

fǎláng

[franc]

1360年首次铸造的一种古代法国金币

1575到1641年发行的一种古代法国银币

现代法国的本位货币名称,也是它的基本单位

法老

fǎlǎo

[Pharaoh]古代埃及王的代称

法理

fǎlǐ

[theoryoflaw;legalprinciple]法律的理论依据

法力

fǎlì

[supernaturalpower]原指佛法的除妄伏魔之力,后泛指超人的神力

法力无边

fǎlì-wúbiān

[boundlesssupernaturalpower]具有无穷法力,力量大无边

法令

fǎlìng

[lawsandregulations;ordinance]∶古代为政者所颁行的法规

[lawsanddecrees]∶法律与命令的总称

法律

fǎlǜ

[law;statute]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法律顾问

fǎlǜgùwèn

[counsel]∶被指定或聘请在法律问题上为特定诉讼委托人、政府官员或公共团体提供建议或充当代表的律师

[corporationlawyer]∶对有关法人、社团(包括公司、企业)的法律所涉及的案件有专门研究的律师:法人、社团法律顾问

法盲

fǎmáng

[amanwithnolawknowledge]没有法律常识的人

法门

fǎmén

[initialapproachtobecomeaBuddhistbeliever]佛教用语,原指修行者入道的门径,今泛指修德、治学或作事的途径

法门寺

FǎménSì

[FamenTemple(anancientbuddhisttemple)]古佛寺名,在今陕西省扶风县北,建于南北朝以前,唐、宋、金、明、清历代都进行过修整,唐代诸帝多次迎取佛骨于寺内。1987年5月,在重修砖塔时发现宝塔地宫所藏的4枚佛指舍利及大量珍贵文物,轰动了国内外学术界和宗教界。现已正式对外开放

法名

fǎmíng

[nameinreligionofaBuddhistpriest]即法号,指出家当僧尼或道士另起的名字

法器

fǎqì

[musicalinstrumentsusedinaBuddhistorTaoistmass]举行宗教仪式用的器物

法权

fǎquán

[right]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之权

法人

fǎrén

[juridicalperson]∶指根据法律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

[legalperson]∶被法律承认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团体、公司、伙伴以及其他合法实体

法师

fǎshī

[Master,atitleofrespectforaBuddhistorTaoistpriest]精通佛典之高僧

法式

fǎshì

[rites]∶指佛教的作法仪式

[model]∶标准的格式

《营造法式》

法事

fǎshì

[religiousceremonies]指天主教的宗教仪式,也指僧道拜忏、打醮等事

法书

fǎshū

[modelcalligraphy]∶有高度艺术性的可以做为书法典范的字

[yourhonorablepenmanship]∶敬辞,称对方写的字

法术

fǎshù

[theurgy;magicarts]泛指方术之士所采用的画符、念咒等迷信手段。亦指神仙和道人呼风唤雨、驱邪除病等手段

法坛

fǎtán

[sacrificialaltar]道士做法事的场所。也叫“斋坛”

法堂

fǎtáng

[courtoflaw]∶旧时指官吏审案的公堂

[familyhallforworshippingBuddha]∶说佛法的场所

法庭

fǎtíng

[court;tribunal]法院设立的用来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

法统

fǎtǒng

[constitutionalandlegaltradition]∶宪法和法律的传统

[legalfoundationofthedomination]∶统治权力的法律根据

法网

fǎwǎng

[thenetofjustice]比喻严密的法律制度

难逃法网

法西斯

fǎxīsī

[fasces]古罗马长官权力的标志,是用红带捆绑的榆木或桦木棍棒,上面插着战斧的斧头。后象征强权、暴力、恐怖统治,对外侵略掠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极端独裁形式

我们决不忘记日本法西斯给中国带来的灾难

法线

fǎxiàn

[normalline]垂直于曲线上一点的切线的直线

法学

fǎxué

[thescienceoflaw]研究法律的科学

法学会

法医

fǎyī

[medicalexaminer]∶通常为委任的政府官员,必须有医学专长,主要职能为:对死于暴力、自杀或可疑犯罪行为的尸体进行检查并探索其死因,施行尸体解剖,有时由其提出审讯

[legalmedicalexpert]∶有医学专长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官员

[medicolegalphysician]∶法医学的大夫

法院

fǎyuàn

[courtofjustice]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法院惯例

法则

fǎzé

[rule]∶规律

自然的法则

[lawsandregulations]∶法度;规范

[method]∶方法,办法

我教你一个法则,唤做负荆请罪。——《水浒传》

法治

fǎzhì

[rulebylaw]∶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

[ruleoflaw]∶依法治国

法制

fǎzhì

[legalsystem]法令制度

法子

fǎzi

[method;way]办法

没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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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佛教术语。《俱舍论》卷一称“能持自相故名为法”。这是传统的解释,意即凡具有质的规定性,并为人们所认识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就称为法。根据这种解释,由于大小乘及派别的不同,其分类也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

三科大小乘都承认的分类法,即把一切诸法分为五蕴、十二处(又称十二入)、十八界。1、五蕴。即指构成人的五种要素的集聚。色,即物质世界,对人来说是指身体及肉体的物质性;受,即感觉;想,即表象作用;行,即意志;识,即统一各种心理作用的意识。2、十二处。即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和六境(色、声、香、味、触、法)。亦即六种感觉器官及其相对的客观对象。3、十八界。即六根、六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六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

三科的分类法,要求佛教徒从这三方面来观察人和人所面对的客观世界,目的是破除“我执”的谬见,认识“无我”的道理。

五位七十五法小乘说一切有部对宇宙万有的分类法。他们把宇宙间的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分为两大类: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称有为法;非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无生灭变化的现象称无为法。有为法中分为色法十一种,心法一种,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心不相应法十四种。无为法只有三种。总计七十五种,故称五位七十五法。①色法。物质现象,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声、香、味、触)和无表色(亦称无作色,指外表不显的物质现象),计十一种。②心法。精神现象,一种。③心所有法。心法派生或随属的现象或作用。有四十六种,分为六品:一为遍大地法:普遍都有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受、想、思、触(感触)、欲(欲望)、慧(智慧)、念(记忆)、作意(意愿)、胜解(以为)、三摩地(三昧),计十种。二为大善地法:善的精神现象。有信、勤(努力)、舍(精神放松)、惭(惭愧,对自己而言)、愧(惭愧,对别人而言)、无贪、无瞋、不害(不杀、非暴力)、轻安(心情舒适)、不放逸(不断努力)十种。三为大烦恼地法:较大烦恼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无明(无知)、放逸、懈怠、不信、昏沈(昏沉)、掉举(心不平静)六种。四为大不善地法:不善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无惭、无愧两种。五为小烦恼地法:一般烦恼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忿(怒)、覆(掩饰错误)、悭、嫉、恼(狠戾)、害、恨、谄、诳憍(骄傲)十种。六为不定地法:不定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恶作、睡眠、寻(寻求)、伺(深度的或细心的贪求)、贪、瞋、慢、疑八种。④心不相应法:与色、心皆不相应的,即既非精神又非物质的现象。有得(成就)、非得、同分(众生各各自我类似的一些活动)、无想果、无想定(不去思想外界,使心不动)、灭尽定(用尽力量,使思想不活动)、命根(生命的器官)、生、住(阶段性的停止)、异(变化)、灭、名身(音节合成的概念)、句身(句子的合集)、文身(字母的合集)十四种。⑤无为法。分虚空无为(认识真理犹如虚空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择灭无为(通过智慧的拣择力,断灭烦恼而悟得的精神现象或境界)、非择灭无为(非通过智慧的拣择力,而因缺乏条件致使不生的精神现象或境界)三种。

五位百法瑜伽行派对宇宙万有各种现象的分类法,包括心法八种,心所有法五十一种,色法十一种,心不相应法二十四种,无为法六种,合计共百种,故称五位百法。①心法。分八识,即眼识(视觉)、耳识(听觉)、鼻识(嗅觉)、舌识(味觉)、身识(触觉)、意识(统一各种心理作用的意识)、末那识(思维度量的识)、阿赖耶识(根本识)。②心所有法。分六品、五十一种。遍行:有作意、触、受、思、想五种。别境:有欲、胜解、念、定、慧五种。善:有信、精进、惭、愧、无贪、无瞋、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十二种。根本烦恼:有贪、瞋(仇恨)、痴(愚昧)、慢(傲慢)、疑(犹豫不决)、恶见(错误见解)六种。随烦恼。有忿、恨、复、恼、嫉、悭、诳、谄、害、憍、无惭、无愧、掉举、昏沈、不信、懈怠、施逸、失念(遗忘)、散乱、不正知二十种。不定:有悔、睡眠、寻、伺四种。③色法。分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尘(色、声、香、味、触)和法处所摄色十一种。④心不相应法。发得、命根、众同分(众生的共性)、异生性(形成众生之间不同的本性)、无想定、灭尽定、无想事、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无常、流转、定异(区别)、相应(因果相称)、势速(变化的速度)、次第(序列)、方(空间)、时、数、和合性(总性)、不和合性(分解)二十四种。⑤无为法。分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不动灭无为(不为苦乐所动的境界)、真如无为(达到最高真理的精神境界)。

诸家释义以上仅是法的一种最常见的用法。实际上,在佛教文献中,法的含义多种多样,用法及其内涵极其复杂。例如:1、真理、法则、规范。见《法华经·方便品》、《维摩经》等。2、正当的事情(非指善行)。见《出曜经·无放逸品》。3、指作为理法的缘起。见《中阿含经》卷七。4、教导、佛陀的教导、佛法。见《维摩经》、《义足经》、《出曜经·无放逸品》、《有部律破僧事》、《法华经》、《中论》、《百五十赞》等。5、三宝之一。见《中阿含经》卷十一。6、具体的戒律,学处。见《游行经》和《大般涅盘经》。7、指十二部经。见《般泥洹经》。8、本性。见《中论》。9、型。见《维摩经》。10、意之对象,六境之一。见《般若心经》、《金刚般若经》、《中论》、《维摩经》等。11、存在、对象。见《维摩经》、《辨中边论》、《庄严经论》、《唯识三十颂》、《成唯识论》等。12、用文字表达的意思。13、心的活动,心的功能。14、实体。15、三身之一的法身。见《唯识三十颂》。16、与主语相对之述语。见《正理门论》。17、相当于中国因明中的义、后陈、差别、能别。见《因明大疏》。18、密教中的祈祷、修法。见《百五十赞》、《观音经》、《华严经》、《灌顶经》等。(高杨元湛)

古希腊法律思想特点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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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大家,曾师从柏拉图。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研究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之一),此外,《伦理学》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资料。国内苗力田教授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

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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