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跃新作
【走出熟人社会,我们如何去信任】
信?!不信?!蒋跃新作新华社发文/朱佩娴叶帆对人类社会而言,信任就像空气一样不可或缺。如果没有最起码的信任,我们的生活就可能寸步难行。当你买菜时,卖菜的小贩绝不敢把菜先递给你,你恐怕也无法证明扔到钱匣子里的钱就是你的;当你跌倒时,也没人敢扶你起来,因为别人不能确定你是否会讹上他。而信任能够为人们交往中的这种不确定性提供一种较为稳定的心理预期,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黏合剂。然而,信任又是一件非常冒险的事情,一个理性的人在决定信任他人之前,必须权衡潜在的受益与损失孰轻孰重、考量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因熟悉而信任——我国传统社会是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人们因熟悉而信任,这是一种“直接信任”、“人格化信任”。我国传统社会主要由村庄组成,数十人至数百人构成的村庄成为村民们长期聚居繁衍的生产生活舞台。对于这种传统社会,社会学家费孝通称之为乡土社会。在乡土社会,人们被束缚在土地上,地方性的限制所导致的“熟悉”成为乡土社会的重要特征。他指出,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人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不同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换言之,这是一个“熟人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指出,在乡土社会,人们因熟悉而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由于乡土社会持久的互赖关系与密切的内部联系,人们一次不守信所带来的收益远小于他失去信任所造成的损失,他甚至可能无颜再在村里立足。可以说,在“熟人社会”,因为大家彼此熟悉,自然而然产生信用及规矩,很少有谁会或敢于破坏这种信用和规矩,否则他会受到大家即熟人们强有力的惩罚。“熟人社会”中的人们便是以这种方式体验着信任关系,生产和再生产着这种包含了强烈感情色彩的信任机制。由于这种信任机制因熟悉直接、自发产生,所以被学者们称为“直接信任”或“人格化信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将中国传统社会的这种信任机制称为“特殊信任”,以对应西方社会的“普遍信任”。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是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人们只信任和自己有私人关系的人,而不信任其他人。我国也有一些学者用“差序信任”来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问题,认为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并非封闭的,信任的产生不囿于血缘、地缘关系。在传统社会,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社会关系,就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其中,血缘、地缘关系都会决定着他人是处于自己的哪一圈“波纹”上。由此,以“己”为中心,自己和他人的信任关系也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人们根据与他人关系的亲疏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自己人”,进而确定信任度的高低。但是,这种“差序信任”不是僵死的,有时候甚至是非常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的。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认干儿子、拜把子等,把先天注定的血缘、地缘关系进一步泛化、扩展和延伸到与自己没有血缘、地缘的人之中。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制度保证信任——在西方现代社会,人们的交往超越了家庭和血缘,逐步形成了一个“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信任多由契约产生,受法律保护,被称为“间接信任”、“制度化信任”。随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西方社会早于我国迈向了现代化。经过长期的发展,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已经比较成熟,对发展中国家信任机制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一些学者指出,西方现代社会的陌生化特点使其信任机制呈现为一种“间接信任”,即信任必须有媒介的参与。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等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越来越呈现陌生化的趋势,特别是西方现代社会被称为“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一方面人们大量聚居,甚至形成了拥有千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型城市。在这种聚居规模下,人们不可能彼此知根知底,不可能将信任建立在长时间相处而了解人品的基础上。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由于工作生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不得不产生各种交往与合作,信任问题变得极其重要。因此,在“陌生人社会”的交往中,人们的信任对象不可能仅仅包括那些自己直接熟悉的人,而且也必须包括更为广泛的陌生的人,这时就必须有中介,形成一种“间接信任”。这个中介可以是个体如专家,也可以是组织如社会组织。比如,专家可以成为“陌生人社会”中人们信任各种信息的媒介,专家的意见可以成为某种判断标准。一些学者认为,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与其说是双方通过媒介达成的“间接信任”,不如说是双方对契约或法律的信任,即“制度化信任”。在西方社会,契约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契约和法律充当了很好的信任媒介。因为双方要达成一定程度的信任,首先必须保证对方的行为是可以预期的,其次必须保证如果一方违约就能对其实行有效的惩罚。而契约或法律一方面把人们的行为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使双方对彼此具有某种预期;另一方面,把双方都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同时对双方发挥威慑作用,从而保证了信任关系。——社会转型打破了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但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尚不健全。构建我国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既需要借鉴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也需要从中国传统社会信任机制中寻求智慧。一些学者认为,虽然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已被打破,但仍然在许多方面变相地发挥着作用,许多人还是习惯于利用熟人关系来办事,而忽视法律、制度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障碍。这种建立在熟人基础上的信任机制危害很大。首先,它不是基于在“陌生人社会”中所需要的普遍主义原则。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陌生人社会”中信任关系的扩展,而一旦“杀熟”成为普遍现象,甚至会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信任危机。其次,它不利于制度建设,并导致腐败问题、裙带关系等。最后,它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构建我国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关键是要彻底消除传统“熟人社会”信任机制的消极影响,构建“制度化信任”。因为现代社会是高度制度化的社会,制度环境是每个人最重要的生活环境。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绝大部分社会资源都是按照制度所确定的规则配置给个人的。在现代“陌生人社会”,只要人们树立起对制度的信任,就能建立起对陌生人的信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是构建我国现代社会信任机制最长远、最基本的对策。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相关法律制度难以在短时间内非常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我国现代社会信任机制的构建仍然需要传统社会信任机制中“人格化信任”的支撑,需要道德力量的约束。我们可以也应该借鉴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但不能照搬,而是应该循着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轨迹,从自身的“传统”中发展出自己的“现代”。而且,随着人际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当代西方的人际关系也开始由比较死板的合同关系变为一种夹杂着人情的托付关系。这对当前我国信任机制的构建也是一种启发。在建立现代制度化信任机制的过程中,传统的人格化信任机制仍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一些学者还就构建我国现代社会信任机制的具体举措进行了探讨。比如,一些学者提出,应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政府、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主体,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在保护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以不同的形式公开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一些学者提出,应培育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加工出信用产品,提供信用服务,形成信用市场的供给。市场主体通过运用信用产品,作出理性决策,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应形成信用惩戒和褒扬机制。通过媒体加强对违法失信者的曝光和对诚实守信者的宣传,通过法律加大对违法失信者的惩处。
蒋跃新作相关文章: